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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坛


坚决叫停医疗机构违规出租承包科室

范光计

  针对医疗服务行业中存在的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非法开展性病诊疗活动、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卫生部安排安排部署了为期三年的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取得了巨大成就,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逐步规范,无证行医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等到很好维护。但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行为形式更加隐秘,“黑大褂”在正规医院的庇护下,以正规医院良好的信誉开展诊疗活动,并利用老百姓有病乱投医的心理,虚假诊疗或过度诊疗,损害患者利益,而医疗机构对承租或承包者的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或放任不管,致使致残致死患者事件时有发生。

  医疗机构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断变换出租承包科室的形式,逃避法律监管,一级以下医院出租承包科室现象较为普遍,私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更为严重。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二是医疗设备生产厂家、销售公司投入医疗设备,与医院以合作分成形式进行合作,并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三是其它机构以技术项目合作为内容与医院进行合作分成,并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规出租承包科室承包科室的法律规范界定不明确,国家也没有对出租承包科室的法定解释,依法监管存在一定困难。但《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中将 “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概念界定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为查处违规违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具体监督执法工作中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要明确以下违法要素 (1)医疗机构将房屋或科室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2)医疗机构通过出租房屋、科室收取租金或变相收取租金;(3)承包科室经营的主体是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4)承包方以出租方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围绕上述4个构成要素进行调查取证是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案件的关键。执法检查的重点 (1)科室执业人员情况的审查。如注册执业地点、与医疗机构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等;(2)针对该科室财务收支情况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帐目进行检查;(3)机构相关业务档案的检查,如承包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有关规定对出租承包双方进行立案查处。(1)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2)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及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处罚。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 “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治理违规出租承包科室,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重在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禁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隐蔽性又在考验着监督机构的执法准确性。建立承包合作科室备案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管理补充,是规范医疗机构承包出租科室行为有效的方法。规定拟开展合作科室的医疗机构,向发放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合作科室的验收(包括诊疗科目、人员、设备、房屋等),审核同意后将备案材料在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凡是不申请进行备案管理的医疗机构,其合作科室一律视为无证医疗机构,对合作双方的处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卫生监督机构在加大医疗机构监管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不良计分等管理机制,将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等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强化医疗机构诚信、合法经营意识。完善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尤其是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坚决淘汰医疗水平低、安全隐患多的医疗机构,正确引导社会上的卫生人力资源,使其走上合法的行医轨道,避免共挤承包科室独木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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