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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公示
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法监字[2008] 13 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市、各单位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广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省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07年新发职业病与2006年同比上升39%,其中尘肺病发病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实。各市要尽快制定当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二、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各市、各单位要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管理危害评价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三、标本兼治,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长效机制
在全省大力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工程,积极推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对于小型企业和手工作坊集中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政府建议,设立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加工区,加强统一管理,推广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指导用人单位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健康生产,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各市、各单位要在今年开展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行为。要注重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县(市、区),并逐步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明确1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经资质审查后,确定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服务机构。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使职业病诊断机构尽快覆盖到每个地市,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技术水平。各市、各单位对在今年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情况及时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厅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视其问题的严重程度,我厅将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其技术服务工作直至撤消其服务资质等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未完成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市要积极争取政策,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任务。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通讯及交通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不断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我厅将在今年年底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督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亟待加强。为构建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多次强调要采取治本之策,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快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预防为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各地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要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转移。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三、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要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县(区),并逐步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县(区),要尽快明确1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使职业病诊断机构尽快覆盖到每个地市,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要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四、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通讯及交通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不断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根据2008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各地要结合当地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重点人群,加强对存在粉尘、有机溶剂和放射性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覆盖率。要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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