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卫生监督所 陈旭
【案 情】
2007年4月9日,某区卫生局对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自投产至检查之日没有对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遂提出监督意见,要求7日内完成职业卫生培训工作。4月20日,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于是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4月30日改正违法行为。5月11日,卫生执法人员第三次到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仍未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于当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合议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于5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该单位没有要求听证。5月28日,该区卫生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7月5日,该单位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评 析】
本案是一起违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案件。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正确,处罚得当;该区卫生局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首先提出监督意见,然后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最后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理念;该区卫生局以未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为案由进行立案,说明该卫生局对培训工作的重视,拓展了执法思路,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但本案在调查取证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尚有不足和值得探讨之处。
一、关于调查取证
1、《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职工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本案只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据略显单薄,如再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更具说服力。
2、应进一步收集营业执照等主体认定材料。
3、案卷中数次提到“自投产至今”,但一直没有具体投产时间,应调查清楚。
4、询问笔录中应有对被询问人身份的询问内容。
二、关于处罚程序
1、在第二次检查时,卫生执法人员使用简易处罚程序,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是恰当的。但同时又制作了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等法律文书,似无必要。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仅表示调查终结,建议“罚款2万元”不妥。
3、案卷中缺少行政处罚审批程序。
三、关于文书制作
1、询问笔录中“不得说假话,作伪证”不规范,应为“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
2、同时责令该公司“2007年4月30日改正违法行为”不妥,不应是时间点,而是时间段,可改为“某月某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3、合议情况无详细记录,无参与合议人员签名。
4、执法人员签名处均应有执法证件号。
5、4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该公司在厂区大门内侧有宣传栏一处(面积1×4m2)”与本案关系不大,不需记录。
6、个别文书有错别字,如“至投产至今”应为“自投产至今”。
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争议要点”一项,应为“无”。